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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更新时间:2021-08-03 点击数:2520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国质检监[2017]3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生产许可证审查机构,相关认证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7〕34号,以下简称《决定》),深入推进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经研究,总局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深化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高度重视。国务院《决定》对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做出重大调整,并授权质检总局试行简化审批程序,同时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全系统要深刻认识到深化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是落实国务院加快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重大举措,是全面深化质检改革、加快质检职能转变的重要牵引,务必要坚定有力、科学有效地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决定》精神和总局部署要求,不折不扣、扎扎实实地推动各项改革措施落地生效,切实通过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为市场主体减负担、为质量安全强保障、为公平营商创条件。

二、不折不扣取消19类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

   各省级质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关生产许可证审查机构自《决定》发布之日起,停止税控收款机、电力调度通讯设备、抽油设备、钻井悬吊工具、防喷器及防喷器控制装置、电力金具、输电线路铁塔、电力整流器、水文仪器、岩土工程仪器、铜及铜合金管材、橡胶制品、机动脱粒机、棉花加工机械、输水管、工厂制造型眼镜、铝钛合金加工产品、蓄电池、泵等19类产品的各项生产许可证审批和管理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继续许可或变相许可。

   (一)停止受理这19类产品的生产许可申请。

   (二)对于已经受理的企业申请,总局和相关省级质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再组织进行现场核查、发证检验等工作,终止行政许可程序。

   (三)对已获证企业,生产许可证到期后不再延续,按照审批权限由总局和省级质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分别依法办理生产许可证注销手续。

   (四)各级质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从即日起,对这19类产品不再开展生产许可证查处工作。

三、积极稳妥实施3类产品转为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

   对转为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电热毯、助力车、摩托车乘员头盔等3类产品,国家认监委根据标准制修订和实施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转认证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并公布具体实施时间。

   (一)在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前,电热毯、助力车、摩托车乘员头盔等3类产品继续由省级质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

   (二)在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后,各省级质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立即停止受理生产许可证申请,已受理企业申请的,不再组织进行现场核查、发证检验等工作,终止行政许可程序。对已获生产许可证企业,按照审批权限由总局和省级质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办理生产许可证注销手续。

四、切实做好下放8类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权限的承接和实施工作

   (一)自2017年9月1日起,饲料粉碎机械、建筑卷扬机、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预应力混凝土枕、砂轮、钢丝绳、救生设备等8类产品由省级质监部门负责审批发证。

   (二)9月1日前受理的这8类产品生产许可申请,由总局完成审批发证程序。

   (三)总局将抓紧修订8类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组织现有8类产品审查人员队伍和审查机构与省级质监部门的工作对接,组织实施细则及省级发证的宣贯工作。

   (四)各省级质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做好8类产品承接发证工作安排和部署,结合本省实际,做好人员和审查机构的培训工作,制定完备省级发证程序、文书和相关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五、开展试行简化审批程序改革工作

   试行简化生产许可审批程序工作,要本着依法行政、便民高效、放管结合、梯次推进的原则,重点在以下几个方面先行先试:

   (一)取消发证前产品检验。企业在申请时提交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发证机关在发证前不再实施对企业产品的抽样、封存和检验。

   (二)后置现场审查。发证机关仅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即审批发证,实施证后监督性现场审查。

   (三)优化审批全流程。简化受理程序,全面实施电子化和无纸化网上申报,大幅删减企业申报中的“繁文缛节”,实行申报材料“一单一书一照”制、实行“2个工作日”受理决定制、在线预先服务指导制。实行生产许可电子证书,企业可以自行打印。

   总局已研究制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简化审批程序工作方案》(见附件),试行单位应遵照实施。第一批试行地区包括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山东、广东等6个省、市,第一批试行工作自2017年9月1日开始实施。总局鼓励各地开展试行工作,拟开展试行工作的,省级质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报总局批准后方可实施。

六、多措并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各省级质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明确划分省、市、县3级质监部门对于获证企业后续监管的职权,保证监管责任落实到位。

   (二)各级质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加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力度,健全完善“一单、两库、一细则”,增加监督抽查频次和品种,扩大监督抽查覆盖范围,对这次取消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和企业实行抽查全覆盖。抽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

   (三)各级质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完善工业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支持和鼓励行业组织和市场第三方,探索开展基于行业自律的质量保障能力评价。组织企业开展质量诚信承诺活动,定期发布质量信用报告。实施“黑名单”制度,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的处罚力度,倒逼企业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七、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总局成立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加强领导并统筹推进各项改革工作。各省级质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也要成立专门领导机构,做好组织实施,协调推进行政审批、质量监督、认证认可、执法打假等相关工作,形成工作合力,推动改革落地。特别是,各级质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改革工作,积极争取各方面支持,按照国务院《决定》要求,确保相关经费保障到位。

   (二)完善配套制度。各省级质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决定》和本意见要求,加快配套法规制度建设。各审查机构、认证机构要科学制定、细化落实目录调整、简化审批程序等改革要求的措施。各级质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着力采取有效措施,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三)加强解读宣传。各省级质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机构和认证机构要采取多种方式,向企业、消费者和社会加大对各项改革举措的政策解读和宣传。对转强制性产品认证的3类产品,要向企业做好技术标准、政策衔接的宣贯工作,确保积极稳妥。

   (四)做好经验总结。各省级质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注意总结改革工作中创造的好经验、好做法,并于2017年12月底前向总局报送改革进展工作。对推进改革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情况,要及时上报总局。总局将适时开展对改革落实情况的督查。



审批范围及条件:

范围:生产列入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工业产品目录产品的企业。

条件:

1.有与拟从事的生产活动相适应的营业执照。

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8.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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